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
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| |
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|
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
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
◎ | 『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』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費用、以罕見疾病診斷、治療、藥物、支持性與緩和性照護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、居家醫療照護器材所生費用者為限;其補助項目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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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| 罕見疾病之預防、篩檢及符合前條規定之下列費用、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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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項各款之費用、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補助或給付者、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補助;重複領取者、廢止本辦法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、並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。
◎ | 補助額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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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特殊營養食品,中央主管機關得每年檢討其使用之必要性。
至於以下兩種情形得全額補助:
一、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病人之醫療照護費用。
二、維持生命所需之緊急醫療照護費用。
◎ | 醫事服務機構依上述規定申請補助之費用,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病人收取。 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補助費用時,有擅立收費項目、費用異常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時,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刪減;所刪減之費用,不得向病人收取。 |
◎ | 服務洽詢:衛福部國民健康署/罕見疾病醫療補助單一窗口(02-2253-6066) 網址:www.hpa.gov.tw |